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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手机App: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开云体育手机App    发布时间:2025-11-27 17: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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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现将《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含安全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等)。

  1.立案调查。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检查后,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有关问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可以适用本《清单》的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立案,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责令整改。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执法人员按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3.整改复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执法人员按规定对整改情况做复查,确保符合法律和法规规章标准要求。

  4.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做好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梳理,及时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研究,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于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标准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相关程序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二)对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事实证据进行梳理,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行政处罚告知、审批、决定等文书中详细说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因及相应的依据。

  (一)“初次违法”指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次违反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被依法判定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形。执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初次违法时,能够最终靠查询“信用中国”平台、“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等信息化系统或查询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确定。

  (二)“及时改正”指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完毕。

  (三)“危害后果轻微”需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损害或影响程度等多种因素。

  (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应当结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的时间及社会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的配合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判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明知但拒不改正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的较大损失的,不认定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

  (五)“从轻行政处罚”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相对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了比较低的幅度进行处罚。

  (六)“减轻行政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

  (一)精准把握适用标准。要准确掌握本《清单》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的具体适用条件及情形,认真对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办理公正、透明。对适用《清单》情形的案件要严格把关,结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证据等做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改变适用情形。要坚持过罚相当、法理相融,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二)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时,要统筹考虑有关规定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对未列入本《清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未列入本清单的行政强制事项,但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显著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准确使用文明执法用语,注重提升行政执法形象,依法文明应对突发情况。

  (三)加大行政指导力度。要坚持教育引导和惩戒相结合原则,综合采用劝导示范、告诫、约谈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指出行政相对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以及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有关义务,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本《清单》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榕应急〔2022〕43号)同时废止。本《清单》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该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详细的细节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并且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依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理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依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事故风险可能会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区域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会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区域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会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区域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理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多元化的分析,并对应急预案要不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公司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能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依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3人次以下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1.【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12学时。

  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24学时。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涉及3人次以下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规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投入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所需资金并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仅未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均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仅未建立健全档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管控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管控措施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管控措施,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内,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九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该依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战场使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址,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内,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涉及1处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出现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出现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五)未依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且已编制应急预案,仅未根据真实的情况及时修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同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明显的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自发生明显的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合乎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来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明显的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同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及有关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做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主动关闭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作业场所。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显著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主动关闭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显著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相关违法物品;主动关闭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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